期我乎桑中,要我乎上宫,送我乎淇之上也。
男女之婚姻是终身大事。是决定人生一生幸福之大事。爰之。不得以逾越。不正。强行等。手段行之。必须以正当方式取得对方之芳心。两相情愿之下完成。如违反上述原则行之时。虽结合。惟两者之间。貌合神离。不得行之。否则良缘亦为此破坏无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