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992年6月16日 中共中央、国务院决定加快发展第三产业

1992年6月16日,中共中央、国务院作出《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》,要求全党和各级政府高度重视第三产业、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统一思想,转变观念,开阔思路,发挥创造性,动员广大干部群众,为实现加快发展第三产业这一重大战略任务而努力奋斗。

《决定》还提出了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13条政策和措施。《决定》指出,第三产业重点包括:1、商业、物资、外贸、金融、保险、房地产旅游、居民服务业等;2、咨询、信息和技术服务业等;3、为农业生产服务的行业;4、交通、邮电、科研、教育和公用事业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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