欧洲人权法院在施特拉斯堡,是根据1950年签署的《保护人权及基本自由公约》(简称人权公约)于1959年成立,旨在维护1948年联合国人权宣言中提及的部分权利。
欧洲人权法院只受理欧委会成员国提出的案件,涉案国家必须是欧洲人权公约签署国,且已申明完全接受该公约的约束,或就某一案件表明接受法院的审理。
欧洲人权法院各法庭的审理结果为终审判决,成员国必须执行,欧洲委员会部长理事会负责监督。
1959年2月23日 欧洲人权法庭在施特拉斯堡第一次开庭(内容不详)。